2016年大纲法理学的变化是最大的,主要有四处:
变化一:第十三章第四节变更标题“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体系”
变化二:第十三章第四节删除“依法治国方略及其实施”
变化三:第十三章第四节增加“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意义、目标与原则”
“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依法治国根本任务”
其实变化的地方主要集中在依法治国上,同学们要格外注意,尤其是论述题。
一、法理学考查目标
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在法学体系中占有特殊地位。这个特殊地位就是: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它是基础理和基本知识,对部门法学的研究又有指导意义。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它是基础理论或者说是一门导论性或绪言性的学科,既可以是学习和研究法学的入门学科,没有这一学科的知识,就难以学习和研究好其他部门法学科,又是在部门法学知识的基础上,从理论上作进一步的概括和深入的一个学科。法理学主要考察法律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原理,从理论法学的角度测试考生是否具备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目标所要求的知识、能力和素养。在考察考生对基本概念的理论理解和掌握程度的基础上,侧重考察考生综合运用法学基础知识和原理以及发现、分析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
二、最新法理学考点解析
(一)基本概念
1.关于法的一般原理的基本概念。主要有:(1)法律与法律规范;(2)法的规范性与概括性;(3)法的历史类型与法系;(4)成文法与不成文法;(5)实体法与程序法;(6)一般法与特别法;(7)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8)公法与私法;(9)普通法与衡平法;(10)制定法与判例法;(11)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12)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13)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14)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准用性规范;(15)法的规范作用与法的社会作用。
2.关于法的创制的基本概念。主要有:(1)立法体制与立法程序;(2)法的渊源、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3)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4)法律调整对象与法律调整方法;(5)基本法律与非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6)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7)地方性法规与地方规章;(8)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9)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
3.关于法的实施的基本概念。主要有:(1)法律效力与法律溯及力;(2)法律意识、法律心理、法律思想体系;(3)法律关系与法律事实;(4)基本法律关系与普通法律关系;(5)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6)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7)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8)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9)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10)演绎推理与归纳推理;(11)确认式法律事实与排除式法律事实;(12)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13)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行政解释;(14)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
对以上基本概念,考试时可从选择题和判断题的角度进行考察。
(二)基本原理
1.关于法的一般原理。主要有:(1)法的形式特征及法的本质特征;(2)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与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3)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相互关系;(4)法的局限性;(5)两大法系的区别;(6)法律原则的作用。
2.关于法的创制的基本原理。主要有:(1)法创制的基本原则;(2)法创制的基本程序;(3)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
3.关于法的实施的基本原理。主要有:(1)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特征);(2)权利与义务的关系;(3)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相互联系;(4)法律责任的构成;(5)归责遵循的法律原则;(6)法律职业的伦理性;(7)法治观念与法治原则;(8)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区别(司法的特征)。
对以上基本原理,考试时可从论述和分析题的角度进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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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