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按关税的特定作用区分(特别关税)
进口附加税(import surtaxes):指对进口产品在按海关税则正常税率征收关税之外加征的为特定目的而设的额外关税。有以下一些主要形式:
(1)反倾销税(anti-dumping duties):对实行倾销的进口商品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其目的是抵制外国商品倾销,保护本国生产和市场。
(2)反补贴税(countervailing duties):对于直接或间接接受任何补贴或奖金的外国商品进口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其目的在于抵制不公平竞争。
(3)报复关税(retaliatory duties):相应于被认定的外国针对本国的贸易行为而对该外国商品的进口征收加重性或惩罚性关税。
(4)差价税(variable levy)、差额税:按照进口价格和国内价格的差额征收的关税。差价税没有固定税率,税额随国内外价格差额的变动而变动,在这个意义上,差价税也是一种滑动税。差价税与滑动税的区别就在于税额是否等于价格差额。
(5)季节税(seasonal duties):对有季节性特征的商品如鲜活、果品、谷物等制定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税率,适用于不同的季节。旺季采用高税率,淡季采用低税率,目的是平衡市场供求。
(6)优惠关税(preferential duties):对进口的全部或部分商品给予特别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
①最惠国关税(most-favoured-nation duties):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所征收的关税,关税税率由最惠国待遇协定规定,可以是单方减让的关税,也可以是相互减让的关税。
②特关税(special preferential duties):对特定的从某些国家(地区)进口的全部或部分商品给予特别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
③普惠制关税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GSP):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承诺的、根据给惠方案对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普遍给予关税优惠的待遇。普惠制的原则是普遍的、非歧视性的、非互惠的。
更多内容请持续关注新东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