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正确认识其行为的法律意义,依法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构成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的民事行为。
B.例外:
a、当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并非全然无效,如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民事行为。
b、另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购买文具、乘坐交通工具等。
△法人实施行为能力范围以外的行为,特别是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也不生效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全部属于无效,而应当区别对待,其中合同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而其他行为,实际上主要表现为单方行为,则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无效。
B.法律规定
a、《民法通则》第58条第2项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b、《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即意思表示不真实
(1)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A.概念
欺诈,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B.构成条件——《民通意见》第68条
a、有具体的欺诈行为,即将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
(a)这要求欺诈人有意思表示能力,因此无意识或精神错乱中的行为人、无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不属欺诈。
(b)欺诈的具体表现为捏造虚假事实、隐匿真实事实、歪曲真实事实三种情形。
(c)沉默也可以构成欺诈,前提是沉默者有告知义务。
b、欺诈人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这种主观上的故意涉及两个方面:
(a)使相对人陷于错误的故意;
(b)使相对人基于错误而意思表示的故意。
c、受欺诈方作出意思表示。
(a)虽然欺诈方有故意行为,并使得受欺诈方陷入错误认识,但是最后受欺诈方没有作出意思表示,则欺诈当然没有成立。
(b)如果受欺诈方作出了意思表示,则欺诈人是否通过欺诈获得利益,或使受欺诈方受有损失,对欺诈的构成不产生影响。
d、受欺诈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与欺诈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a)即相对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是因为欺诈造成的错误造成。
(b)如果欺诈方有欺诈行为,但是相对人并没有因此而陷入错误认识,则不构成欺诈。
C.例外——《合同法》第54条
a、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b、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或无效民事行为;
c、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2)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A.概念
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指以给公民或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相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
B.特征:
a、胁迫一方具体实施了胁迫行为。
(a)既然为胁迫行为,一定有胁迫人的预告危险,使得他人陷于恐惧的行为。
(b)对于受害人方面,不要求必须是相对人,可以是相对人的亲友。
(c)对于受胁迫的客体,可以是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