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
(一)立法概况
➜法典
1、《魏律》《曹魏律》《新律》 18
删繁就简 ‚将《具法》改为《刑名》至于律首 ƒ“八议”入律 提出了新五刑。
2、《晋律》,《泰始律》、《张杜律》 20 完成了封建法律的儒家化
《刑名》中分出《法例》 ‚精简律令,律文和字数较汉大为精简
ƒ首次将律和令明确分开,解决了汉以来律令混杂的局面
④增加律注,与法典合为一体 ⑤“服制”入律 ⑥张斐、杜预为律作注与律具有同等效力
3、《北魏律》 20
孝文帝年间,律学博士常景撰成 集当时律典之大成,为隋唐律典之渊源。
4、《北齐律》 ♦12 武成帝河清年间
①首创《名例律》②确立“重罪十条”③确立“死、流、徒、杖、鞭”五刑
评价:
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在中国封建法典发展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对隋唐时期的法典具有十分重大的影响。
➜法律形式的变化
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格局。
1)律 基本法律
2)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
3)格与令相同,也起着补充律的作用。北魏有〈别条权格〉,始以“格”代“科”
东魏有〈麟趾格〉,成为独立法典。
4)比是比附或类推。
5)式是公文式,西魏有〈大统式〉,成为中国历史最早出现的一种法律形式。
(二)刑事立法
1、八议:
源于西周的“八辟之议”,曹魏时期正式入律。位高权重的八种人犯罪后,普通司法机构无权审理,需在大臣“议其所犯”后,由皇帝决定。
“议亲”——皇亲国戚 “议故”——皇帝故旧 “议贤”——有大德行与影响的人 “议能”——有大才能 “议功”——有大功勋 “议贵”——贵族官僚
“议勤”——为国勤劳服务的人 “议宾”——前朝皇室宗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