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世纪法国伟大的军事家、政治家拿破仑曾说:“我真正的光荣,并非打了那四十多次胜仗(实为五十余次),滑铁卢一战抹去了关于这一切的全部记忆。但有一样东西是不会被人们忘记的,它将永垂不朽——就是我的这部《法国民法典》”。这部《法国民法典》完善了世界法律体系,奠定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秩序。可见,《民法典》是一个国家法制体系完善的重要文献,也是一个社会的基本规范。然而,我国自建国以来一直未颁布民法典,只有一部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实行至今,这对于我们这么一个偌大的国家来说实在是不匹配的。
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这部影响每个公民和每个法律人的重要民事基本法将于2017年10月1日期实施。我们终于有了一部真正的自己的民法典总则了!
亮点一:胎儿享受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的民事权利
解读:《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关于胎儿应否享受继承权等,我国《继承法》第2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5条已经予以确定。但是代表基础性法律的《民法通则》当时并未规定。该条法律以基本法的形式明确了胎儿的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态度。
亮点二:8周岁儿童即可“打酱油”
解读:《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该条规定对原《民法通则》规定的10周岁作为区别儿童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更改和下调。为什么下调呢?很简单,你是不是发现现在的儿童心智成熟年龄都比以前儿童要提前,甚至很多小孩在5、6岁的时候说出的话成熟程度让成人大吃一惊。所以,赋予一个儿童在8周岁时即可独自打酱油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与其智力发展相适应的,也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
亮点三:中华传统的抚养赡养美德得以强调
解读:《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扶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以及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我国自古以来亲情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近年来对未成年人的伤害、虐待、遗弃案件以及子女对父母缺乏赡养甚至遗弃的现象出现,极大的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因此以基础性法律的形式强调父母子女间亲情抚养赡养关系尤为必要。
亮点四:监护人制度大变
解读:第一,取消单位成为监护人的规定,强调了民政部门的责任。《民法总则》删除了在《民法通则》监护制度中的“单位”的字眼,同时增加了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等规定。现实生活中,单位一般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和承担责任,因此把单位作为监护人并不能起到良好的社会作用。相反,作为承担社会救助和福利职能的民政部门却一直没有承担起应有的责任,《民法总则》增加和强调了民政部门实际上是对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
第二,父母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指定监护人。具有监护人资格的之间可以在征得被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协议确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