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方面,以富国为目的,颁布六条法令。
1.青苗法
各地方政府每年两次放款,听民户自愿请贷。
2.农田水利法
鼓励垦荒,兴修水利,费用由当地住户按贫富等级高下出资兴修水利,也可向州县政府贷款。
3.募役法
将原来按户轮流服差役,改为由官府雇人承担,不愿服差役的民户则按贫富等级交纳免役钱。
4.方田均税法
下令全国清丈土地,核实土地所有者,并将土地按土质的好坏为五等,作为征收田赋的依据。
5.市易法
设置市易务,出钱收购滞销货物,市场短缺时再卖出。
6.均输法
设立发运使,掌握东南六路生产情况和政府与宫廷的需要情况,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统一收购和运输。
二、军政方面,以“强兵”为宗旨,实行四项新政。
1.置将法
把各路的驻军分为若干单位,每单位置将与副将一人,专门负责本单位军队的训练,以提高军队素质。
2.保甲法
将乡村民户加以编制,十家为一保,民户家有两丁以上抽一丁为保丁,农闲时集中,接受军事训练。
3.保马法
把官府的马交给保甲户饲养,以节约养马开支,提高养马质量。同时鼓励保甲户养马,并免其部分赋役。
4.置军器监
督制造兵器,严格管理,提高武器质量。
三、教育方面,以“取士”为目的。
1.改革科举
颁布贡举法,废除明经科,而进士科的考试则以经义和策论为主,增加法科。
2.整顿太学
实行分上、中、下三班不同程度进行教学的太学三舍法制度。编纂《三经新义》作为太学、州县学校教材和科举应试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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