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大家节约考研的备考时间,提高备考效率,小编为大家汇总了民法精选案例分析中,有关房屋抵押权的登记制度的知识点。
【案例】
1996年6月23日,某甲向当地工商银行申请贷款,工商银行要求其提供担保,某甲即同意以其所有的一套住房作为抵押物。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疏忽,双方并未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问题】
1. 房屋抵押权是否已生效?为什么?
2. 如果房屋抵押权尚未生效,工商银行应采取什么补救措施?
【案例解析】
1. 屋抵押权尚未生效。根据《担保法》第42条的规定,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进行登记:(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3)以林木抵押的;(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以上均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这一规定表明,以房屋进行抵押的,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设定抵押权,未经登记,抵押权不能产生。因此,本案中;某甲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不产生。
2. 工商银行可要求某甲补办抵押登记。虽然抵押权并未产生,但工商银行与某甲之间的抵押合同是成立的,工商银行可以基于合同要求某甲补办抵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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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田学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