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权代理的概念
无权代理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
无代理权,其根本特征在于行为人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没有代理权。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形:(1)行为人根本没有代理权却从事代理活动。(2)行为人享有 代理权,但却超越代理权限从事了本不该由其进行的代理活动。(3)行为人原本享有代理权,但其代理权已经终止,行为人仍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代理活动。
二、无权代理的效力
1.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
无权代理是无效行为,“被代理人”对所谓的代理行为不承担责任。但如果“被代理人”对此行为予以追认,则会使无权代理成为有权代理,被代理人就应当对该代理行为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的,视为其同意他人代理。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有拒绝承认的形成权,该拒绝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产生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无效的法律后果。
2.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在无权代理中,相对人(第三人)对代理行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催告权是指第三人告知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就是否行使追认权予以明确答复的权利。撤销权则是指善意第三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解除与无权代理人所为民事行为的权利。
三、表见代理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的代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 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此种代理即为表见代理。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
构成表见代理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代理人无代理权。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并无本人的授权,或虽有授权,但并未授权其可实施超出特定授权范围的行为。
2.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表见代理的成立须有“外表授权”的存在。例如合同的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签订合同、使用被代理人的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等,即属于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
3.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所谓正当理由,应以一个善良人在正常情况下是否相信为判断标准。
4.相对人基于信任而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
(三)常见的表见代理情形
常见的表见代理情形包括:
1.因表见授权表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2.因代理授权不明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3.因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四)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成立后,产生类似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即享有其权利,承担其义务。当然,被代理人有权要求无权代理人赔偿因无权代理而造成的损失。
(责任编辑:张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