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考研政治复习—客观规律性
新东方网整理 | 文都教育 2015-04-10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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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
1.规律及其客观性
规律是事物运动发展中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规律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客观性是规律的根本特点。
面对规律,人们不能藐视、创造和消灭,但可以发现、认识和利用。
2.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的联系与区别
(1)自然规律是自然现象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社会规律是通过人们的活动表现出来的社会生活过程诸现象间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二者按其作用范围不同,都可分为一般规律、特殊规律和个别规律。
(2)两者之间的联系。它们都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人不能任意改变、创造或消灭规律。
(3)两者之间的区别。其一,自然规律是作为一种盲目的无意识的力量起作用;社会规律则是通过抱有一定目的和意图的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实现的。其二,自然规律只要具备了同样的客观物质条件就可以以完全相同的形式反复出现;社会规律则是历史的,在不同的社会、国家、民族以及不同的历史阶段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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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田学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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